印度尼西亚是将并购控制规定纳入其竞争法律和法规的司法管辖区之一。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必须在完成后向KPPU[1]进行通知。并非所有交易都需要通知;只有符合特定标准和门槛的交易才需要。尽管印度尼西亚采用了并购后通知制度,但如果跨境项目构成其他司法管辖区中的可预先通知集中,则可能会延迟项目。在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必须在交易结束前进行并购控制审查,例如韩国和波兰。目前,有关竞争法的草案正在印度尼西亚众议院进行审查和讨论。我们希望能够继续为关于这个话题的下一系列文章做出贡献。
并购控制的最低门槛为合并资产为2,500,000,000,000印尼盾,总销售额为5,000,000,000,000印尼盾[2]。如果所有或其中一方是银行机构,则适用不同的门槛[3]。
在股份收购中,如果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资产或销售额超过最低门槛,则必须在交易完成后的3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4]。只有在关联公司内进行收购的情况下才有例外[5]。计算不仅针对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资产或营业额,还包括与它们垂直关系的所有公司的资产或营业额(或简单地说,控制或被控制的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公司)。《2010年第57号政府法规》中的“控制”或“被控制”广义上意味着拥有超过50%的股份或拥有对管理层面的决策权。此外,计算的资产必须位于印度尼西亚境内,同样,用于销售货物或服务的营业额(不包括出口营业额)也必须位于印度尼西亚境内。
竞争法适用于在印度尼西亚注册或经营业务的所有经营者[6]。然而,对于在印度尼西亚拥有销售和资产但没有公司法人实体的外国实体,他们也必须就是否需要向委员会报告他们的交易征求适当的法律意见。在过去的先例中,委员会曾强制执行了竞争法的超领土适用,并调查了在印度尼西亚没有存在的外国公司。
该法律鼓励经营者在进行交易前向委员会咨询,填写规定的表格和支持文件[7]。这是一种自愿咨询,经营者可以从委员会那里获得安心,确认他们计划的交易不会潜在地导致垄断行为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话虽如此,委员会不受其意见的约束,如果例如,在咨询后交易发生了重大变化,它可能会持不同的观点。因此,即使交易不受并购控制规定约束,在构成控制权变更的一系列行动中,交易也不一定会再获得豁免,进一步的分析和法律建议将是必要的。
如果委员会发现通知的交易违反了竞争法,它可能会施加一些制裁。如果交易方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满足要求,则可能会处以每天1,000,000,000印尼盾至25,000,000,000印尼盾的罚款[8]。在韩国Toray Advanced Material Korea Inc.(TAMK)收购Woongjin Chemical Co.(WCC)的案件中,委员会对TAMK在截止日期后提交正式通知而被处以2,000,000,000印尼盾的罚款[9]。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不旨在提供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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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PPU是印度尼西亚竞争业务监督委员会。
[2] 《2010年第57号政府法规》第5条(2)。
[3] 《2010年第57号政府法规》第5条(3)。如果所有方均为银行,则适用最低门槛为20,000,000,000,000印尼盾,如果只有其中一方为银行,则为2,500,000,000,000印尼盾。
[4] 《1999年第5号法律》第29条(1)jo。《2010年第57号政府法规》第5条(1)。
[5] 《2010年第57号政府法规》第7条。
[6] 《1999年第5号法律》第1条(e)。
[7] 《2010年第57号政府法规》第10条。
[8] 《2010年第57号政府法规》第6条jo。《2012年KPPU第4/2012号规定
[9] KPPU决定编号17/KPPU-M/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