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审判中的裁定书:根据HIR第185条

根据HIR第185条,临时裁决是指尽管必须在庭审中宣读,但不是最终裁决的决定。临时裁决是暂时的,尚未涉及控诉中涉及的案件要点。在临时裁决之前的庭审阶段包括控诉、异议、检察官回应、针对异议的反驳,最后是临时裁决。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所有临时裁决都必须在庭审中宣读。 所有临时裁决都是庭审记录的一部分。 包含临时裁决的正式庭审记录副本可以提供给双方当事人。

临时裁决的作用是为了简化案件审理的进程。然而,临时裁决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与关于案件要点的最终裁决合为一体。

临时裁决分为四种类型:

准备性临时裁决:法官发布的裁决,用于准备或组织案件审理的进行,例如确定审理程序的各个阶段或庭审时间表。 中间性临时裁决:临时裁决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包含各种命令,根据法官希望达到的目标。 事故性临时裁决:与阻碍案件审理进程的事件或事故相关的临时裁决。 暂行临时裁决:具有暂时性质的临时裁决,包括临时行动,等待关于案件要点的最终裁决作出。

因此,临时裁决在司法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以确保案件解决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性。

作者:Gladys Cinta Magdalena Stanlycia

来源:https://www.hukumonline.com/berita/a/putusan-sela-lt6358f75b389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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